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以下称《反推销条例》)的划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颁布2024年第23号布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侵害及侵害水平以及推销与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凭据调查了局和《反推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颁布初裁布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推销,国内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受到内容侵害,并且推销与内容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侵害和侵害水平以及推销与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调查。现本案调查实现,凭据《反推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划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推销,国内产业受到内容侵害,并且推销与内容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推销税
凭据《反推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划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凭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推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领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蕴含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造或用其他步骤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重要用处:适合供人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领域之内。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在本布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推销税的步骤
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推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值从价计征。
四、反推销税的追忆征收
对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布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障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领域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障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门,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门,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门则不再征收。
对一时反推销措施执行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不追忆征收反推销税。
五、征收反推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有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推销税的执行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切合前提的,可凭据《反推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凭据《反推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凭据《反推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划定,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本布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