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发展通讯基站、铁路机车、游艇、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维求学务(维建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允许区内企业发展本集团国内自产并出口至境表的机电产品“两端在表”保税维求学务,不受综合保税区维建产品目录和不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度(机电产品领域见附件2)。
三、允许区内企业发展本集团在全球领域内出产并在国内实现销售产品的保税维求学务,维建后返回国内或直接出口至境表。
四、区内企业发展保税维求学务,须遵守商务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展保税维建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等文件划定,维建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治理系统(ERP),维建产生的固体废料等须依照有关划定和要求进行措置。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处所人民当局派驻行政治理机构)应会同本地商务、生态、海关等部门加强对保税维建项主张全链条关环监管,成立并美满项目动态治理机造。区内保税维建项主张发展、暂停和终止等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五、涉及综合保税区内维求学务的其他事项依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布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发展维求学务的布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布告2021年第45号(《关于颁布综合保税区维建产品增列目录的布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布告2024年第7号(《关于颁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建产品目录的布告》)等布告执行。上述文件有关内容如与本布告不符,以本布告为准。
六、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第四批综合保税区维建产品目录
2.机电产品领域(合用于国内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建)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起源/ 商务部网站,海关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