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屎的布告)
颁布功夫:2016-04-07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推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凭据《海关法》和国度有关政谋划定,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颁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布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划定,现就有关海关监管问题布告如下:
一、合用领域
。ㄒ唬┑缱由涛衿笠怠⒂孜彝ü缱由涛衤蚵羝教ㄊ迪至闶劢隹谏唐仿蚵,并凭据海关要求传输有关买卖电子数据的,依照本布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治理
。ǘ)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该当事先向地点地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交易牌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注册的企业不必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蕴含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交易牌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掌管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依照前款划定提交复印件的,该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该当依照海关对报关单元注册登记治理的有关划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治理
。ㄈ┛缇车缱由涛窳闶劢谏唐飞瓯ㄇ,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买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该当别离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买卖、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买卖、支付等电子信息。
。ㄋ模┛缇车缱由涛窳闶鄢隹谏唐飞瓯ㄇ,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该当别离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买卖、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ㄎ澹┑缱由涛衿笠祷蚱浯砣擞μ峤弧吨谢嗣窆埠凸9乜缇车缱由涛窳闶劢隹谏唐飞瓯ㄇ宓ァ罚ㄒ韵录虺啤渡瓯ㄇ宓ァ罚,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拥有一致司法效力,有关数据填造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缱由涛衿笠蹈玫倍圆砂炜缇车缱由涛窳闶劢谏唐返挠孜遥ǘ┕喝耍┥矸菪畔⒔泻耸,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度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该当为统一人。
。ㄆ撸┛缇车缱由涛窳闶凵唐烦隹诤,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该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该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实现),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凭据清单表头统一收发货人、统一运输方式、统一运抵国、统一出境港口,以及清单表体统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统一申报计量单元、统一币造规定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ò耍┏厥馇榭霰,《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该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清单》的批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批改或者撤销有关划定办理。
四、税收征管
。ň牛┢揪荨恫普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有关划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值为现实买卖价值,蕴含商品零售价值、运费和保险费。
。ㄊ┒┕罕ù鹉伤笆姑。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买卖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使命人,代为推广乃岚使命。
。ㄊ唬┐沾墒姑烁玫比缡怠⒄废蚝9厣瓯缇车缱由涛窳闶劢谏唐返纳唐访啤⒐娓裥秃拧⑺霸蚝帕幼⑾质德蚵艏壑导坝泄赜枚鹊人笆照鞴苌矸。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造为人民币。
。ㄊ)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值等,海关能够要求代收代缴使命人依照有关划定进行补充申报。
。ㄊ┖9囟月慵喙芑ǖ目缇车缱由涛窳闶劢谏唐钒词倍位阕芗颇伤翱,代收代缴使命人该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产生退货或建撤单的,代收代缴使命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五、物流监控
。ㄊ模┛缇车缱由涛窳闶劢隹谏唐芳喙艹∷匦肭泻虾9赜泄鼗。
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该当成立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推算机治理系统,并依照海关要求互换电子数据。
。ㄊ澹┛缇车缱由涛窳闶劢隹谏唐返募煅椤⒎判芯玫痹诩喙艹∷谥葱。
。ㄊ┖9刂葱屑煅槭,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该当依照有关划定提供方便,共同海关检验。
。ㄊ撸┑缱由涛衿笠祷蚱浯砣恕⑽锪髌笠怠⒓喙艹∷恕⒉执⑵笠捣⑾稚嫦游ス婊蜃咚叫形,该当实时自动汇报海关。
六、退货治理
。ㄊ耍┰诳缇车缱由涛窳闶劢谀J较,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该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幼我年度买卖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依照现行划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ㄊ牛┰诤9刈⒉岬羌堑牡缱由涛衿笠怠⒌缱由涛衤蚵羝教ㄆ笠怠⒅Ц镀笠怠⑽锪髌笠档抛Φ苯邮芎9睾笮卫。
。ǘ十)本布告有关用语的寓意:
“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是指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买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买卖平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买卖平台企业”是指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买卖、支付、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港口搭建,实显祗业、海关以及有关治理部门之间数据互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ǘ十一)以保税模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该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发展,除还有划定表,参照本布告划定监管。
本布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执行功夫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功夫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划定办理。
自本布告执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布告2014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布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