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1号(关于颁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布告)
2016-05-10
【律例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布告〔2016〕31 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16-5-6【生效日期】2016-5-15
【效 力】[有效]
【效力注明】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治理暂行法子》(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治理划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昭通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雷诺嗪”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有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颁布(详见附件)。
本布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凭据的司法、行政律例及规章中的有关划定产生变动,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6日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