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机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终场征收反推销税的布告)
2016-08-23
【律例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治理类
【文 号】总署布告〔2016〕45 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16-8-19【生效日期】2016-8-22
【效 力】[有效]
【效力注明】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划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机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推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颁布了2012年第54号布告。为执行世界业务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有关高机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推销措施」伫端案的裁决和建议,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有关高机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推销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原反推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撤销原反推销措施的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机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终场征收反推销税,商务部为此颁布了2016年第34号布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自2016年8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机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终场征收反推销税。海关总署2012年第54号布告同日废止。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19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布告2016年第34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