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凭据我国有关司法律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划定,自本布告颁布之日起,允许切合有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予以颁布(见附件)。
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
一、检验检疫凭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屠宰用肉牛。指春秋幼于4岁且在入境中国后7天内实现屠宰供人类食用的牛。
三、检疫审批要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老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屠宰用肉牛执行检疫。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老挝输入一批屠宰用肉牛。
四、老挝动物卫生情况要求
(一)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活泼物卫生法典》,出口屠宰用肉牛应切合区域化治理要求。
(二)老挝境内的口蹄疫非疫区应尽可能靠近中国入境港口,且距中国入境港口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及人为樊篱,非疫区周边3公里领域内的易感动物应该执行免疫。
(三)非疫区内应设置不少于30头的哨兵牛。哨兵牛在进入非疫区时口蹄疫血清学抗体检测为阴性。每年对哨兵牛进行口蹄疫血清学监测,检测了局应切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无疫区要求。
五、肉牛集中豢养场的动物卫生要求
(一)拟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在进入口蹄疫非疫区前,应在集中豢养场豢养至少45天,公母牛分栏豢养。
(二)集中豢养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的环状领域内,并经老方核准设立,有肯定出产规模,切合老方的生物安全尺度。
(三)集中豢养场在肉牛出口前6个月内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和幼反刍兽疫的尝试室病原学确诊病例。
(四)老挝官方兽医掌管肉牛检疫,逐头加施中方认可的身份标识,确认母牛无怀孕迹象,每天做临床查抄。
(五)进入集中豢养场的屠宰用肉牛须在入场时逐头实现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接种和口蹄疫初次免疫,并依照免疫法式进行口蹄疫二次免疫。所选用的疫苗及接种法式须经中老双方认可。
(六)发现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应采样送尝试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如病原学检测阳性,老方应立即奉告中方,全群动物不得调入非疫区内的隔离检疫场。如病原学检测阴性,则立即剔除染病的动物。
(七)出口肉牛应使用中老双方认可的广谱抗菌药进行驱虫处置。
(八)从集中豢养场到出口前隔离检疫场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洗濯,并用老方核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六、肉牛隔离检疫要求
(一)集中豢养场所检疫合格的牛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隔离期至少30天,以该批动物中最后一头动物入场起头推算隔离检疫期。
(二)隔离检疫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领域内,依照中国《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SN/T 4233-2015)有关要求建设,并经中老双方认可,处于老方有效监管之下。
(三)进入隔离场的动物,依照分歧批次分区豢养。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时应由老方官方兽医逐头进行临床查抄、查对身份标识,并查抄免疫纪录,隔离检疫期间每天进行放哨。动物出现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时应实时剔除。
(四)隔离检疫期间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方核准的地域,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传递疫病而不容销售。
(五)出口肉牛应依照中方认可的尺度进行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任何未经老方核准的药物,所用药物切合中国有关尺度,药残水平对人体无害。
(二)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促成长激素。
(三)老方应成立出口屠宰用肉牛安全风险监控打算并有效执行。
八、肉牛运输要求
(一)肉牛出口装运前24幼时内,逐头接受临床查抄,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适合运输。
(二)自隔离检疫场至出境港口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的区域领域从前6个月内无汇报产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和幼反刍兽疫。
(三)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洗濯,并用老方核准的消毒药进行消毒。
(四)输出的屠宰用肉牛在运输期间,不得与分歧收、发货人的动物混装。
(五)运输途中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方核准的地域,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传递疫病而不容销售。
(六)运输须依照中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指定的路线,从指定的港口进入中国国境。
九、动物福利要求
集中豢养场、隔离检疫场和运输过程的治理当遵循OIE关于动物福利的有关指南。
十、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老方依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特此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