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治理系统上线运行屎的布告)
2016-09-29
【律例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业务保税监管类
【文 号】总署布告〔2016〕5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16-9-23 【生效日期】2016-10-1
【效 力】[有效]
【效力注明】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 )内销货物合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治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有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互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业务铺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合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初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职能?槁既朐刂ぞ菸募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有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互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业务铺排项下货物,不用进行此项操作。
进口人能够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职能?椴槲试刂ぞ菸募使用情况。
本布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有关优惠业务协定原产地治理法子所划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申明。
二、填造要求
货物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者出境时,进口人该当依照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划定填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登记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布告2013年第36号划定的《入区域(场所)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不再使用,有关职能通过系统实现。系统上线前,已经申报进入区域(场所)的货物,内销时仍应依照海关总署布告2013年第36号的划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货物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者出境时,能够依照“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三)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合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依照本布告以及海关总署布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的划定执行。
(四)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合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其他事项,仍应依照海关总署布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的划定执行。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3日